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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一九八三年关于颁布文物保护法的第117号法令
[2007-10-28]

发文单位:埃及人民议会
发文时间:1983-1-1
生效日期:1983-1-1

以人民的名义 下列法令业经人民议会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 文物保护法各条款均有效。
  第二条 执行本法各条款的机构是指埃及文物局;常设委员会是指古埃及文物、托勒密和罗马时期文物常设委员会、伊斯兰和柯普特文物委员会以及由文物局局长批准成立的各博物馆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为实施本法,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可作出必要的决定。
  第四条 废除1951年关于文物保护的第215号法令。废除一切与本法条款相抵触的规定。
  第五条 本法在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并于公布之第二日起生效。本法盖国印,作为一项国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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