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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抗震救灾通报(二十八)
[2008-07-15]
2008年7月7日,国家文物局灾后文物保护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召开第6次会议,四川、甘肃、陕西等3省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专项规划的编制单位和办公室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保华同志主持。
会议由四川、甘肃、陕西等3省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汇报了各省灾后文物抢救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与会同志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实际,分别对3省汇报的专项规划(初稿)进行了讨论。在充分肯定各省文物局和规划编制单位开展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的同时,分析了专项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专项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具体意见。大家一致认为,为便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文物受损情况按照“完全坍塌(A类)、结构严重受损(B类)、局部严重受损(C类)和一般受损(D类)”等4类情况进行评估界定。规划涉及的所有项目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也不缺项,经费测算要有科学合理的取费标准,规划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最后,董保华同志做了总结发言,对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省灾后文物抢救保护修复专项规划提出了3点具体要求:规划的编制要突出“抢险加固优先、遗产价值优先、服务社会优先”的三优先原则;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充分论证A类、全面完成B类、基本完成C类、做好D类的各项工作”思路分类保护;各省文物局和专项规划编制单位要严格遵循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组要求的时间节点,经与省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充分沟通后及时报送规划文本,确保灾后文物抢救保护修复专项规划能够相对独立地纳入总体规划,在经费上得到充分保障,在政策上得到应有倾斜。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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