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人函〔2009〕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各有关部委,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新中国成立60周年以来,一代又一代文物、博物馆工作者为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艰苦创业、开拓进取、脚踏实地地作出无私奉献。为宣传表彰他们的杰出业绩,激励广大文物、博物馆工作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为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功立业,国家文物局决定在2009年“文化遗产日”之际开展建国60周年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国60周年表彰项目
建国60周年表彰工作共设3个项目,分别是颁发“文物、博物馆工作30年荣誉证书”、颁发“文物、博物馆工作60年荣誉证书”和评选表彰“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杰出人物”。
二、“文物、博物馆工作30年荣誉证书” 颁发范围和条件
(一)证书颁发范围
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从业人员。
(二)证书颁发条件
忠诚文物、博物馆事业,遵守党纪国法,兢兢业业在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工作30年以上(1979年10月1日以前起从事文物、博物馆工作)。
三、“文物、博物馆工作60年荣誉证书” 颁发范围和条件
(一)证书颁发范围
全国文物、博物馆领域从业人员(含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二)证书颁发条件
忠诚文物、博物馆事业,遵守党纪国法,兢兢业业为文物、博物馆事业作出奉献,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事文物、博物馆保护、管理、科研、教学等工作直至离退休的人员。
四、“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杰出人物”评选表彰范围、条件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文物、博物馆领域从业人员(含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二)评选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为人正直。
2.忠诚文物、博物馆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3.工作成绩优异,为文物、博物馆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
4.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事文物、博物馆保护、管理、科研、教学等工作直至离退休的人员。
(三)表彰名额
拟表彰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杰出人物15名左右。
五、人选推荐办法和要求
(一)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文物、博物馆工作30年”、“文物、博物馆工作60年”和“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杰出人物”人选推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遴选并在本行政区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7天后,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报国家文物局建国60周年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遴选并经单位内部公示7天后,由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组织遴选并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经文化部人事司批准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条件推荐合适人选,请认真填写《文物、博物馆工作30年荣誉从业人员审批表》、《文物、博物馆工作60年荣誉从业人员审批表》、《“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杰出人物”审批表》(A4纸打印,一式3份,并另附二寸免冠近照2张),于2009年4月28日前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拟颁发证书和拟表彰人选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奖励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分别颁发“文物、博物馆工作30年”、“文物、博物馆工作60年”荣誉证书,以及授予“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杰出人物”荣誉称号。拟于2009年6月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
七、组织领导
本次表彰工作本着对文物、博物馆事业及广大文物、博物馆工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遵守申报程序和工作纪律。
(一)为加强对表彰工作的领导,国家文物局成立“国家文物局建国60周年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此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表彰的具体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心组织、坚持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表彰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隆重简朴,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四)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需按组织程序向国家文物局建国60周年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赵歆
电 话:(010)59881540 59881541
传 真:(010)59881541
电子邮箱:renshichu@sach.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国家文物局人事司人事处
邮政编码:100020
附件:1.国家文物局建国60周年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文物、博物馆工作30年荣誉从业人员审批表
3.文物、博物馆工作60年荣誉从业人员审批表
4.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杰出人物审批表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