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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工作规则
[2007-10-28]


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物党字[2005]19号  2005年5月18日)

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2005年4月14日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并实施。
特此通知。

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党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文物事业各项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文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文物系统贯彻实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
     (三)对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政策做出决定。
     (四)审议批准机关、直属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审议批准直属单位改革方案。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推荐、任免和奖惩干部。
     (六)推进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指导直属机关党委工作。
     (八)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党组贯彻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工作。党组书记外出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党组工作。凡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均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党组成员在集体研究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对党组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中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的决定。
第六条  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做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以党组名义公开发表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重要文件,原则上应当经过党组集体讨论。遇特殊情况时,可采取传送党组成员征求意见方式。
   
第四章  党组会议

第七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主持人在会前向党组成员征询议题,经充分酝酿后由主持人确定。
第九条  党组会议研究需要做出决定的议题时,应逐项表决;研究干部人事议题应逐个表决。党组决定需经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为通过。
第十条  对于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和有严格办理时限的问题,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但又必须迅速做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及时处理,事后向党组会议通报。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记录,按照规定归档。查阅党组会议记录需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会议内容印发党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涉及保密的会议内容应严格保密。

第五章  党组中心组学习
   
第十四条  党组中心组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与学习中央精神、时事政治和领导干部所必须掌握的各种知识相结合。通过学习推动党组在思想政治建设方面取得进步,促进领导干部思想理论水平、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一般每月安排一次,全年不少于12天。
第十六条  党组中心组成员为党组成员,根据我局实际扩大到机关各司(室)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还可以扩大到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党组书记为中心组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学习。
第十七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应做到年初有学习计划,每次学习有学习记录,学习后向上级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通报学习情况,年终有学习总结。
第十八条  党组中心组成员应坚持自学,做好学习笔记,集中学习时积极发言研讨问题,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联系工作实际思考文物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倡撰写心得体会和工作研究论文。
第十九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秘书由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担任,负责协助党组中心组拟制学习计划,落实报告备案制度、考勤制度、通报制度、档案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章  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在每年8月底以前召开。通过党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党组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就以下方面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前应结合实际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学习有关论述和文件,奠定思想基础;委托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组成员通报;党组成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
第二十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围绕主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因故缺席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议上宣读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由党组书记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五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并向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组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第二十六条  党组成员都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还要参加所联系的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列席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八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秘书和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做好记录和服务工作。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要形成报告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要求,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条  党组成员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文物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遇到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党组成员要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收受礼品。
第三十二条  党组成员要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在工作中精简会议和文件,提倡开短会,讲短话;不为地方文物部门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第三十三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党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以权谋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执政的新风,自觉接受党员和干部群众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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