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局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办发[2005]5号 2005年8月25日)
机关各司室、机关服务中心: 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局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局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规范文物局领导出席公务活动行为,使局领导能够有更多时间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工作作风,使局领导能够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文物、博物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基层服务,使局领导减少出席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根据中办、国办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局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 (一)出席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 (二)陪同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文物工作、参观文物展览活动。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人批示精神开展的调研活动。 (四)出席文物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会议、活动以及各司室、直属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 (五)出席外事活动以及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务活动。 (六)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文物博物馆工作的汇报。 (七)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群众对文物博物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应邀出席的一些临时性公务活动。 三、办公室负责安排局领导出席公务活动工作。 办公室秘书处具体负责局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办公室外事处(港澳台处)具体负责局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或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务活动。 四、办公室秘书处将按照下列要求安排局领导公务活动。 (一)确保局领导按照中办、国办的通知要求,出席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 (二)协调安排局领导陪同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文物工作、参观文物展览等活动。 (三)协调安排局领导出席我局举办的重大活动或召开的全国性会议。 (四)按对等原则安排局领导公务活动。 (五)除重大活动外,不同时安排两位以上局领导出席同一活动。不安排局领导出席应酬性的活动。 (六)酌情安排局领导出席一般性的会议、活动。 (七)按局领导要求安排活动。 五、以局名义参与主办或与其它部门及地方政府共同主办文物会议或活动,应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纳入我局年度工作计划,对已经批准的与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主办的涉及文物保护和文物展览的活动,根据需要由局领导担任组织机构的领导职务,并安排出席有关活动。 六、各直属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办的重要活动,需要请局领导出席的,可向办公室发函,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安排出席,或请相关司室负责人出席。 七、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举办的相关活动,一般不安排局领导出席。如确需出席的,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协调一位局领导出席或商请相关司室负责人代为出席。 八、有关部门或各地方政府邀请我局领导出席活动的,须在7个工作日前由部门办公室正式向文物局办公室发邀请函。办公室秘书处接到邀请函后,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阅示后,予以回复。 有关部门或各地方政府拟来机关要求我局领导听取工作汇报的,须在3个工作日前由上述部门办公室向我局办公室发出通知。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阅示后,予以回复。如果分管局领导不在京,可安排其他局领导听取汇报,并由办公室秘书处向机关有关人员发出公务活动通知单,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九、秘书处要主动热情并周到地做好局领导出席各种活动的协调服务和前期准备工作。必要时应到现场安排好有关工作,以确保局领导安全顺利地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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