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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上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度情况的通知
[2008-06-06]

文物普查函〔2008〕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9号),正式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文物普查第一阶段各项任务基本完成,现已全面进入第二阶段即实地文物调查阶段。根据工作安排,拟建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于近期召开第二次会议,通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为做好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筹备工作,客观掌握各地区文物普查工作进度,现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度汇总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填报,于6月20日前将纸制与电子文档报送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数据填报应客观、准确、翔实,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纸制文档需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单位名称: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1305室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4662691、84651660、84626631(传真)

  电子邮箱:puchaban@sach.gov.cn

  联 系 人:邓超、姚丞

  专此通知。

 

  附件: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度汇总表》表样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度汇总表〉填报说明》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代章)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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