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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摄影图片展及评比活动的通知
[2008-05-09]

文物政函〔2008〕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今后几年文化遗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普查的第一阶段工作已基本完成,第二阶段工作稳步推进。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普查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和重要发现,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反映社会公众对普查工作的积极参与,推动普查工作深入开展,我局拟于2008年“文化遗产日”期间举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摄影图片展及评比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本次活动由国家文物局主办,中国文物报社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展作品的征集和报送。
  国家文物局将在展览结束后对参展作品进行评比,并对优秀作品予以适当奖励。
  二、参展人员
  参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文物工作者;关心、参与文化遗产事业特别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社会公众。
  三、内容要求
  (一)能够体现文物普查重要发现,特别是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以及二十世纪遗产等类型文化遗产本体的摄影作品;
  (二)能够体现普查工作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的摄影作品;
  (三)能够体现新技术、新办法在普查工作中应用的摄影作品;
  (四)能够体现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摄影作品。
  四、作品要求
  (一)拍摄时间:2007年4月—2008年5月;
  (二)参展作品应符合本次活动的内容要求,具有一定的摄影水平;
  (三)参展作品要在电子文件的名称后附上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以及内容等简要说明文字,每位作者不得超过5幅作品;
  (四)参展作品为高精度彩色电子文档,文件格式为jpg,分辨率为300dpi;
  (五)参展作品不得涉及知识产权和其它法律纠纷,不得造假;
  (六)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图片原则上不超出100幅;
  (七)收稿截至日期为2008年5月15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举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摄影图片展及评比活动,是全国文物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行动,是2008年“文化遗产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希望各地文物部门精心策划,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有关组织工作。
  参展作品可刻录成光盘等,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2号中国文物报社《中国文化遗产》,来稿请注明“三普成果展”(邮编:100007)联系人:文丹/高游
  电  话:010—84078838转8062、8063/84079782
  专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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