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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2008-05-04]

关于推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文物保函〔2008〕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我局决定建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现就有关专家库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专家职责
   接受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方案审核、咨询以及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入选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文物科技保护、规划等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文物保护理论与专业技术素养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独立主持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不少于5项,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不少于3项。
   (二)熟悉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现状和方向。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四)本人同意以独立身份接受国家文物局以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委托,参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工作,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监督与管理。
         三、推荐材料
  (一)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下载)。
  (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印章)。
  (三)“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所列独立主持的文物保护工程详细情况说明、工程批复文件、项目验收情况证明等。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专家的推荐、审核工作,于4月25日前正式上报专家推荐名单。国家文物局在对被推荐专家进行遴选、审定、公示后予以公布。
  联 系 人:刘洋  凌明
      联系电话:010—59881640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推荐材料要求及表格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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