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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09-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2003年6月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3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会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
                     200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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