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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和个人职业资格的通知
[2004-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的有序开展,参照有关部门单位资质、个人从业资格认证工作的经验,我局决定启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报、审核
(一)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相关单位(含大专院校及中央各部门直管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申报相应级别和业务范围的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
(二)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在提出初审和推荐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
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从业人员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认定
文物保护工程个人职业资格认定是单位资质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保障单位资质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参照其它行业的做法,我局拟采用以下方式确定首批个人职业资格: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勘察设计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
1、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2、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始至今,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主持过不少于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且勘察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已实施;其他工作没有重大失误。
3、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1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第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人员,可直接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工程师职称,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
2、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或连续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或技术工作10年以上,独立主持过至少1项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
3、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或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某工种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人员职业资格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的初审、核对工作,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申请表报送我局。
三、材料报送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报送单位资质、个人职业资格申报表和有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9月10日。我局将在9月中下旬组织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甲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一级资质施工单位和个人职业资格获得者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年内将相继提出乙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二级资质施工单位和丙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三级资质施工单位名单,并在公众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
专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文物处  许言 张洪英
电话:01065551702;01064153425;01064153432
传真:01065551703;64153425

附件: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表》;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3、《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申请表》;
4、《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职业资格申请表》;
5、《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申请表》;
6、《国家文物保护施工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表》。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03812印发

初校:罗    终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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