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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2004-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今年进行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推荐的对象主要是已经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目前尚不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推荐标准
  (一)被推荐单位本身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重大学术价值、保存较完好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古人类及相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点;
  2、帝王陵寝;
  3、明中期以前的木构建筑;
  4、宋代以前的砖石结构建筑;
  5、明清时期的优秀建筑(群)及具有典型特征的古代民居和民族建筑(群);
  6、大型石窟及重要石刻;
  7、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8、特殊品类的稀有文物。
  (二)已经完成“四有”工作。

  三、推荐材料
  (一)申报文本
  1、文本内容:
  (1) 文字材料:
  1) 推荐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有关保护机构组成情况的文件;
  2) 专家评估意见;
  3) 被推荐单位简介: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体及附属文物的准确内容及描述、价值评估等(300-500字);
  4) 详细文字说明: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内容、价值评估、保护维修或考古发掘情况、保存现状、“四有”工作情况、相关文献等;
  (2)图纸:地理位置图、实测总平面图(标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主体建筑平面图和正立面图等。
  (3)照片:全景(有条件的可附航测照片)、文物主体正面、侧面、背面、重要部位和构件、重要藏品(不超过5件)、保护标志、界桩安置情况等。以上图片均应有简要文字注释。

  2、文本形式:
  所有申报材料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一式二份,样式同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同时提交电子文本一份。(可在国家文物局网站www.sach.gov.cn上查询,HTML下载 Word版下载
  (二)拟推荐单位的“四有”档案。
  请根据上述要求,抓紧认真准备推荐材料,于2004年10月底前报国家文物局。凡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不符合推荐标准、没有电子文本或推荐材料未达到要求者,均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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