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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十二五”期间文物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
[2010-02-23]

办博函[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加强博物馆文物藏品保护设施建设,降低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文物藏品的损毁盗失,确保文物藏品的安全,并科学调整博物馆布局,充分发挥地市级综合性博物馆的区域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展示中心作用,经商国家发改委,我局拟编制《文物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现就申报“十二五”期间文物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文物系统博物馆,区域文物中心库房。
  二、申报条件
  (一)博物馆
  1、地市级综合性博物馆。
  2、文物大县博物馆:馆藏文物5000件(含)以上、或珍贵文物400件(含)以上,且正式人员编制9人以上。
  (二)区域文物中心库房
  馆藏文物10000件(含)以上,或珍贵文物2000件(含)以上,且具有本区域馆藏珍贵文物集中保管机制。
  三、申报内容
  (一)新建博物馆库房、区域文物中心库房;新建博物馆。
  (二)安防、消防设备设施。
  (三)文物、标本的装具(柜、架、囊、匣)。
  (四)文物修复、养护基本设备。
  (五)馆藏文物存放环境控制设施、设备。
  四、申报要求
  (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编制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确定申报单位和申报内容,特别是区域中心库房的建设,要立足本省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馆藏文物集中保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把中心库房所在区域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集中到中心库房保管。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逐项如实填写项目经费申报表(见附件1、2),科学编制项目预算。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项目类别汇总,提出本省总需求,并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排列顺序,编制项目分年度实施表及经费需求,于2010年3月10日前(以寄出地邮戳为准),将本省项目申报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送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纸质文本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电子文本发送至zhixiaoyong@sach.gov.cn
  (四)要加强项目申报评估,对新建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附件:1、文物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项目申报表一
     2、文物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项目申报表二

                              国家文物局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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