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规范文物拍卖行为,加强文物拍卖市场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09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文物拍卖企业。
二、年审内容 (一)文物拍卖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变更情况; (三)文物拍卖企业经营状况; (四)文物拍卖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 (五)拍卖企业依法经营的情况。
三、文物拍卖企业应提交资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原件,许可证到期企业还需交回正本原件); (三)2008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所有拍卖记录及拍卖图录(鼓励申报电子文件); (五)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历次文物拍卖活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六)文博高级职称专业人员的职称证、退休证复印件以及文物拍卖企业与其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 聘用协议规定的协议终止期限应在2010年6月30日之后。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签署的聘用协议,需提供专业人员本人签署的仍在该公司任职的书面证明(证明格式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七)文物拍卖企业聘用人员取得的“申报第一类文物拍卖资质企业专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 聘用协议规定的协议终止期限应在2010年6月30日之后。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签署的聘用协议,需提供专业人员本人签署的仍在该公司任职的书面证明(证明格式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以上申报材料需按照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拍卖图录及文物拍卖许可证原件不需装订成册,但应按照历次拍卖活动顺序编制目录。
四、年审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我局下发年审工作通知; (二)文物拍卖企业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2010年4月15日前将文物拍卖企业的年审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我局审核; (四)我局组织对年审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通过年审的决定,并将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 谭平 周君生 联系电话:010-59881632
附件:1.《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 2.专业人员书面证明格式
国家文物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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