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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0-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为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管理,我局将于近期开展文物拍卖企业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标准

  (一)取得第二、三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3年以上(至2010年3月10日);

  (二)依法成立、连续正常经营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 拥有与其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包括陶瓷器类、玉石器类、金属器类)。

 二、文物拍卖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增加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申请报告及企业近3年来的文物拍卖业务工作报告;

  (二)《文物拍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2008年度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文物拍卖企业近3年来的拍卖纪录(可报电子文件);

  (五)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近3年来的文物拍卖活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六)申报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企业专业人员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七)文物拍卖企业与申报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企业专业人员考试合格人员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专业人员变更从业公司的,需提交原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工作安排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拍卖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在2010年3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并送达国家文物局,逾期不予受理。国家文物局对经审核符合审批标准的文物拍卖企业,批准从事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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