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发生的嘉善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蚕种场旧址被拆除案,经省文物监察总队现场督办和业务指导,近日嘉善县文广新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处以五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文物行政处罚,当事人已经上缴全部罚金。这是我省迄今为止对文物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最高罚款。
蚕种场旧址于2004年1月7日由嘉善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一座民国时期的砖木结构的建筑。该建筑座北朝南,保存前后二进、硬山顶,第一进面阔三间,通面宽11.25米,进深9.15米,东侧有二间耳房;第二进为二层楼房,面阔五间,通面宽17.2米,进深10米。该建筑于民国15年(1926年)由吴任昭为创办新善蚕种场而建,她首次培育“仙女牌”改良蚕种,为当地淘汰土种,采用改良蚕种,科学养蚕,发展现代蚕桑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2007年10月23日,省文物监察总队接反映嘉善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蚕种场旧址”建筑已被拆除的群众举报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实地检查,位于县城瓶山街149号某商住楼建设工地内的“蚕种场旧址”建筑已被拆除,只留下了一些地基痕迹,举报情况属实。省文物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案,要求严肃依法处理,省总队要求当地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立即启动文物行政执法程序,严肃查处这起违法事件。事件调查期间,总队派出执法人员进驻当地督办此案。我省新闻媒体纷纷报道并强烈谴责了这起严重的文物违法事件。(浙江文物网 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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