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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规定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须经文物部门审批
[2007-06-20]

  6月18日,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文物局联合发出《关于联合制止违法建设的通告》,对整治西安市规划区内的非法建设项目做出相关规定。

  《通告》指出,凡在西安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建设、房产、文物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许可证。凡未同时领取相关证件的建设项目都属违法建设,其建设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凡擅自在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将由西安市文物局对其依法处理。

  为了遏制违法建设的滋生和蔓延,确保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西安市规划、城管执法、建设、国土、文物等相关部门将联合各区政府,对无视通告的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违法建设将强行拆除。(陕西省文物局 庞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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