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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将立法加强对文物拍摄复制的管理
[2007-06-04]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前正着手立法,以加强对文物拍摄、拓印、复制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草案的规定,故事性影视片、商业广告片的拍摄仅限于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外景,拍摄内景和馆内文物则需严格审批。
  
  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提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景和馆藏一级文物的拍摄,须经国务院行政部门审批。

  草案规定,故事性影视片、商业广告片的拍摄仅限于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外景,确需拍摄内景和馆内文物的,拍摄单位应事先提出计划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草案同时规定,境外团体和机构需要拍摄文物,不分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和馆藏文物等级,都要报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新华网西藏频道拉萨 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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