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价石刻惨遭涂炭仅罚2万元 文物部门称已是法规处罚上限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缙云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仙都摩崖题记石刻“铁城”遭《大旗英雄传》剧组破坏一事,8月18日终于有了定论。缙云县文广新局作出文化行政处罚决定,对《大旗英雄传》剧组处以2万元的罚款。
除了对剧组处以罚款外,仙都风景区管理处也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管理处的正、副主任因监管不力均被县政府撤职。
8月21日,记者致电浙江省缙云县文化广电新闻管理局执法大队,该大队一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大旗》剧组未经审批擅自进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影视拍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局根据《文物法实施条例》,对剧组作出了上述处罚。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按照有关条款,罚款2万元已是处罚的上限。
缙云县仙都风景区内的摩崖石刻“铁城”是按明代书法家郝敬的书法刻下的,为仙都5大摩崖石刻之一,2001年被列为第5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去年5月,由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投资的《大旗英雄传》剧组到仙都风景区拍摄外景。因为嫌“铁城”摩崖石刻影响拍摄,剧组在石刻上喷了涂料遮盖两个大字。拍摄结束后,仅留下2000元清洗费用后离去。仙都景区在清洗涂料后发现,摩崖石刻已遭到腐蚀。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经实地调查认为:摩崖石刻遭受损毁程度为涂污,剧组在文保单位拍摄,没有报批,属于违法行为。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管理学上有个著名的“马特莱法则”,说管理好20%的骨干力量,就可以带动80%的多数员工———这个“二八法则”就是纲举目张的示范效应。在精英话语和坊间民意的督促与警醒下,“大旗事件”已经不单纯是一个孤立的个案,有更多的剧组和风景区正在静观事态发展。如果说“大旗事件”的“判决”就是一个关乎公共事件的“案例判决”,它必然对类似行为作出直接的价值引导。而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为“毁坏国宝”埋单的上限只是区区2万元,能否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恐怕令人堪忧。
记者还了解到,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大旗英雄传》剧组马上缴纳了罚款,同时主动拿出6万元作为当地文物保护经费。这不禁从另一面反映了法律的软弱和无奈。(李建平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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