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速递






政务信息:领导讲话 | 通知公告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服务信息:办事指南 | 资料下载 | 资料信息 | 文博链接 | 新闻速递
互动交流:局长信箱 | 网上调查 | 在线访谈 | 留 言 板 司局子站:预算财务 | 考古发掘 | 科技平台 | 执法督查 | 党建工作
首页 > 服务信息 > 新闻速递 > 执法督查 > 详细信息
   [高级搜索]
越过文物保护线擅自建设工程项目受处罚(组图)
[2006-08-01]



  万兴东药房维修效果图

 

  万兴东药房的西山墙

案件回放:
  文物保护范围遭施工入侵
  位于南阳市中州东路南侧的万兴东药房,是老南阳的一个标志性古代商号建筑群,始建于清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距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据史料记载,万兴东药房原为硬山式建筑,坐南朝北,呈三进四合院布局,面积3100平方米,店内木雕、石雕工艺精美,具有重要的人文和历史价值。曾被国家内贸部确定为中华百年老字号药房,属南阳市人民政府2002年3月公布的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5月16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了该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该药房的保护范围为自现存建筑外边沿为基线向外扩伸1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自保护范围边线向外各扩20米。该古建筑产权隶属于南阳市卧龙区财政局文物开发公司。由于年代久远,该古建筑已受到严重损害,目前仅存一进四合院,面积为700平方米,后院建筑基础尚存,南阳市卧龙区财政局文物开发公司目前正对其进行修缮、维护。
  2002年12月17日,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万兴东药房西侧13.77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3年1月16日,南阳市规划局对该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为:中州路规划红线宽50米,建筑物突出部分退红线不少于5米,退东侧古建筑最近处不少于10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2号建筑物底层需留出不少于4×4米的消防通道。2003年8月,南阳市规划局对该建筑项目放线测量,建筑项目中的2号楼与万兴东药房之间距离为10.61米。2004年5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使用面积为10.13亩。
  2005年8月11日,南阳市文物管理局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在古建筑万兴东药房西厢房后与该开发公司2号建筑物之间的文物保护范围内平整场地,准备修建道路,随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制止,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的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但施工单位对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未予理睬。

  文物管理部门做出处罚
  8月15日,南阳市文物管理局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当日停工,听候处理。该通知书于8月17日送达房地产公司。8月18日,南阳市文物管理局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发了《文物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在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万兴东药房西侧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行为,违反了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拟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拆除修筑道路、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处罚告知书于8月19日公证送达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部。在法定期限内,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南阳市文物管理局要求举行听证。8月24日,南阳市文物管理局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8月25日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送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南阳市文物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后,对处罚决定不服,以修建消防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属自己,且在施工前已得到了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为由,将南阳市文物管理局告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南阳市文物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支持处罚决定
  2006年3月6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南阳市文物管理局《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即全部拆除已修建和硬化的万兴东药房西侧10米保护范围内的水泥道路;撤销该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决定。
  南阳市文物管理局对该判决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本案争议水泥道路的土地使用权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确实给万兴东药房造成了严重损害,一审法院对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未予认定,为此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针对文物管理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以15万元的罚款,二审法院经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后,认为给予房地产开发公司罚款15万元比较适当,应予以支持。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终审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第一条,即维持南阳市文物管理局《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条“全部拆除已修建和硬化的万兴东药房西侧10米保护范围内的水泥道路”;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第二条,改为维持南阳市文物管理局文物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即处以15万元罚款。

  解析一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不断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旨在增强全民保护文物的意识,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框架结构的拉大,城市建设突飞猛进,不少建设项目会影响到文物的保护。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时,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该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解析二
  土地一旦划入保护范围,应由文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土地,采取保护措施。
  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修建消防通道的土地是由自己征用为由,认为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自己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但该通道所使用的土地在南阳市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范围内,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设项目审批时,规划部门已经要求建筑物距东侧古建筑最近处不少于10米,这10米土地一旦划入保护范围,就应由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土地,采取保护措施。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知是保护范围,未接受文物管理单位的劝阻和监督,不但在建2号楼时,距万兴东药房古建筑间距没有保留10米宽度,而且文物管理局发现该公司在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道路、化粪池等建设项目,向其下达停工通知以后仍然继续施工。
  一审法院认定万兴东药房西厢房受到损害,其责任在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维持了南阳市文物管理局作出的“全部拆除已修建和硬化的万兴东药房西侧10米保护范围内的水泥道路”的处理决定。既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法事实存在,又拒不接受文物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处理,情节比较严重,文物管理局对其作出相应的罚款处罚是必要的。该罚款既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更重要的是促使其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况且数额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之内,经合法性审查,比较适当。南阳市文物管理局要求维持其对该房地产公司15万元罚款的决定,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曹萌周春合文图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版权所有 © 国家文物局   京ICP备05069028号
网站管理:中国文物信息咨 询中心 联系电话:86-10-84636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