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严打盗掘和非法买卖地下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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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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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南京市文物局获悉,南京市公安局与市文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和非法买卖地下文物的通告》。《通告》指出:①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发现地下埋藏的文物,未经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施工,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③在建设工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和生产,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④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对保护文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于江 李晓静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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