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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机关、文物部门制订10条措施加强田野文物安全
[2006-03-28]


  
  在刚刚结束的河南省文物安全工作会议上,河南省文物局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全省公安机关文物部门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10条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各级文物和公安部门保护田野文物的职责和任务。

  这10条措施是:一、对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盗窃石刻等田野文物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及时处警,组织专门力量及时侦破,对重大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二、在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或治安复杂的田野文物集中区域设立警务室,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治安防控。三、监督、指导文物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明确田野文物安全保卫责任,督促、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法制意识,积极参与田野文物安全防范工作。民警每月至少到田野文物较集中的乡、村集中宣传教育两次。五、指导建立和完善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田野文物安全保卫群防群治组织,有效开展田野文物巡逻巡查。六、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县、乡、村级田野文物安全保护组织,充分发挥专业保护队伍和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在田野文物安全保卫中的作用,明确责任,加强巡逻,昼夜看护。七、科学合理划分田野文物安全防范区域,建立安全保护站、点,选择年富力强、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文物保护员,并落实工资待遇。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和田野文物案件多发区域要创造条件安装物防、技防设施,提高防范能力。八、加强对田野文物安全检查。县(市、区)级文物部门安全检查每周至少一次,省辖市文物部门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省级文物部门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九、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田野文物犯罪,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为做好田野文物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十、严格落实田野文物安全防范责任制,并实行责任倒查。对因监督、指导不到位,出警不及时,相互推诿而连续发生田野文物盗窃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追究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棚架、措施不落实特别是没有建立田野文物保护组织和不履行安全检查而发生田野文物被盗案件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追究文物部门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王 韬 张永俊 中国文物报 2006年3月24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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