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速递






政务信息:领导讲话 | 通知公告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服务信息:办事指南 | 资料下载 | 资料信息 | 文博链接 | 新闻速递
互动交流:局长信箱 | 网上调查 | 在线访谈 | 留 言 板 司局子站:预算财务 | 考古发掘 | 科技平台 | 执法督查 | 党建工作
首页 > 服务信息 > 新闻速递 > 执法督查 > 详细信息
   [高级搜索]
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2006-02-20]


  
  为防止扰民,国务院2月13日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5种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对营业时间,《条例》也作了具体规定,每日2:00—8:00,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条例》还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新华社)
  


版权所有 © 国家文物局   京ICP备05069028号
网站管理:中国文物信息咨 询中心 联系电话:86-10-84636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