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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一审宣判
[2006-01-12]

  
  
  1月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海关破获的一起古生物化石走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文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春林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走私、倒卖文物罪,对其他5名被告人判处了2—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13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金华中院审理后查明,主犯朱春林从2003年起,纠集其侄子朱小刚等人在国内采购古生物化石走私到美国销售。4和10月份,朱春林多次购买潜龙、满洲龟、鹦鹉嘴龙等古生物化石等,并将购买的化石夹藏在装载根雕奇石等货物的集装箱中,于年底走私出境。

  2004年4和5月,朱春林、朱小刚、于丽春等人又先后到辽宁锦州、广西桂林、上海等地购买了鹦鹉嘴龙、茂名龟、剑齿虎头骨等一批古生物化石,并将购得的化石存放在陈志根在浙江义乌的根雕厂内。11月份,陈志根等人以木雕等工艺品为掩护,将该批化石夹藏其中装入集装箱,并以“木制工艺品”等名义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至美国,后被金华海关缉私分局在宁波北仑口岸当场查获。经中科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鉴定,三级化石489件,相当于三级文物;一般化石597件;其余化石48件。

  6和9月,朱小刚、于丽春将购买的贵州龙化石等化石倒卖给魏木红、赵兴波(均另案处理)。当魏木红将其中8条贵州龙化石邮寄走私出境时,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经专家鉴定,该8条贵州龙化石中有7件系三级化石,相当于三级文物。9月,于彦君运了一批潜龙等化石倒卖给魏木红。经中科院南京地质古生物所鉴定,该批化石中的81件潜龙为三级化石,相当于三级文物。

  案发后,杭州海关所属金华海关缉私分局从多处将朱春林等人走私、倒卖及收购、转移、非法藏匿的各类化石2925件予以扣押,禁止出口。其中,经国家权威机构鉴定确认的三级化石(相当于三级文物)共577件。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春林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送国家禁止出口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境;朱小刚、于彦君等人明知被告人朱春林购买化石用于走私出境,仍向其出售、介绍或帮助收购、保管、偷运出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文物罪。朱小刚、于彦君、于丽春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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