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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配发第二批执法督察车
[2004-11-30]

  为了贯彻《文物保护法》,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推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快速反应速度,11月9日,国家文物局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机构配发了第二批“文物执法督察车”。发车仪式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云南省副省长邵琪伟、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出席了发车仪式,并为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等10省市区颁发了“文物执法督察”车牌。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主任彭常新在发车仪式上讲话。他说,去年10月,国家文物局为成立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的北京、山西、河南等11个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配发了第一批文物执法督察专用车。今年,国家文物局下发文件,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又有10个省区成立了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第二批配备执法督察车的单位确定方式是由国家文物局下发文件,通过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最后确定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等10个省(区)配备第二批“行政执法督察”专用车名单。
  彭常新强调,希望已成立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的单位,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加强执法力度,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为保护文物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希望,目前还未成立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的省向当地政府报告,征得当地党、政府领导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早日成立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使本辖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早日走向正轨,正常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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