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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存炸药 二审获刑整十年
[2004-08-19]

  盗掘古墓葬、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海顺祥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近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30日11时许,海顺祥伙同张青、三支(此二人身份不明,在逃),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探测器、打洞铲头、钢管以及自制炸药等盗墓工具,来到具有历史及考古价值的汤阴县菜园镇袁家坟古墓葬地,对该古墓葬打洞探测。当地群众发现后及时报警,海顺祥被随后赶到的公安民警和群众当场抓获。8月1日,汤阴县公安局民警从海顺祥住处查获炸药6公斤、探铲1根、铁管4根。经安阳市公安局鉴定,这些炸药与盗掘古墓现场提取的粉状物成分相同。

  法院认为,海顺祥盗掘具有历史及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因其非法储存爆炸物,且情节严重,又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海顺祥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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