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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2010年上半年文物监察工作呈现四个特点
[2010-07-27]

  2010年以来,宁波市文物监察部门突出文物安全大检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巡查,推动文物监察工作水平,呈现出了四个特点:
 
  一是突出了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抓部署、抓指导、抓落实、抓协作”,突出了全市文物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针对性,确保了工作的实效性。通过制订《宁波市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组织多部门开展文物消防安全大检查联合督查行动、举办文物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班、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演练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文物单位的安全巡查,进一步强化了文物单位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增强了文物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能力。大文物安全大检查行动期间,各级文物监察部门共发出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160余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了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是促进了文物行政执法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以《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督查标试行)》为标准,制订了《宁波市文物执法日常巡查项目规范》,将文物执法巡查的项目内容、检查要求、工作标准等事项进行了统一;以推行“一店一本”(即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落实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登记簿》)为依托,全面开展了文物单位的日常巡查;以开展农村文化市场监管试点为契机,通过“三员建设”(即设置监督员、聘请文保员、物色信息员),构建了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极大地促进了文物巡查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运作。今年以来,宁波市总队和象山、北仑、宁海、江东等县(市)、区大队分别对全市省级以上或当地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了一次以上的执法巡查,巡查中共发现并遏止文物违法行为4起。
 
  三是提升了文物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通过“普及常识”,即通过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编制的《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范本选编》,让全体执法人员从案件范例中学习已有的办案经验和办案规范的基本常识。通过“培养骨干”,即通过举办全市文物执法实务培训班,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让业务骨干充分掌握文物执法的实体要领和程序要领。通过“个案突破”,即通过宁波总队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具体案件办案人进行案例介绍、组织案卷点评、开展案卷互评、实施案件分析等办案现场教学等方法,让执法队员获得一对一的学习机会,从而提升个人的办案技能、提高个案的突破能力。通过学习,全市文物执法的办案能力、案卷制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宁波总队、海曙区、慈溪市、象山县、北仑区、奉化市、宁海县等县(市)、区文物监察机构均能达到独立办案的水平。
 
  四是加大了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度、惩处度。今年以来,全市共出动文物监察人员871人次,组织全市性文物专项集中巡查2次,组织开展文物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活动15 次,检查各级各类文物单位461家次,遏止文物违法行为8次,查处文物违法案件4起,罚款75万元。如2010年1月,海曙区文物监察大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处了韩某某擅自拆除区级文物保护点——镇明路盛宅案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万元。3月,宁波市总队根据文物巡查主动发现的线索,依法查处了在修缮不可移动文物过程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文物违法案件2起,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作出了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7月12日,宁海县文物监察大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宁海县某公司擅自变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前童大祠堂的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案,责令当事人恢复文物原貌,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万元的处罚。此外,余姚市、现象山县、慈溪市等县(市)、区也先后依法及时查处了多起文物违法案件,有效避免了对文物的进一步破坏。(作者单位: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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