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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定州农民上交青铜剑反成被告 保定法院判决对合伙人说“不”
[2010-02-11]

----此案被评为“2009年度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定州农民王月辉因发现战国青铜剑上交国家后,导致其他合伙人不满,将王月辉除名产生的合伙侵权纠纷案,经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18名合伙人停止侵权,原告(王月辉)有权继续以合伙人的身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18名被告补偿王月辉所受损失。此案件被评为“2009年度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是从参评的40多万件案件中,评选出具有代表性意义和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2007年6月,王月辉在其合伙经营的沙场发现一把战国青铜剑,便将其交给了定州市博物馆。其余18名合伙人以王月辉未将宝剑交给沙场统一处理并将其卖掉,给沙场造成损失为由,决定取消王月辉在沙场的一切股份。2008年2月,王月辉以此向定州市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定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8名合伙人停止侵权,原告有权继续以合伙人身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18名合伙人赔偿王月辉被除名后至起诉前的损失2万元。16名合伙人不服,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16名合伙人与王月辉等合伙的目的是经营沙场,赚取利润,而王月辉发现青铜剑并上交国家的行为与采沙不同,其已超出了沙场经营管理的范畴。由于青铜剑属于国家文物,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上交国家,因此沙场无权就青铜剑的归属做出决策。根据王月辉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作条约》“重大事情,必须经全体成员协商决定”的规定,其他合伙人对王月辉作出除名决定不应发生效力,王月辉仍应作为合伙人进行经营、参与分配利润。保定市中级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河北省文物局执法督查处  李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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