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政法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参观项目名称及目的;参观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具体参观计划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3、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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