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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一、事项名称: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博物馆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我局提交的材料目录:


  1、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2、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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