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目的及理由。
2、有关考古发掘项目的所有出土文物的目录。
3、拟留作科研标本的出土文物目录及简介。内容应包括文物名称、质地、时代、出土的具体地点、尺寸、完残状况以及照片。
4、考古发掘地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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