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保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查,形成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国务院。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所需时间另行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申请书文本可在我局秘书处领取,也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2、考古发掘计划。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执行单位、工作时间、内容(含调查、勘探、发掘、资料整理出版)、学术目的、项目的成果方式、经费预算等。
3、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考古发掘工作可能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造成的各种影响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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