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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一、事项名称:考古发掘资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考古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申请书》。申请书文本可在我局秘书处领取,也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2、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人员的证明材料。


  3、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表性学术成果介绍等)。


  4、从事文物安全保卫专业人员的名单及简介(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


  5、从事考古发掘所需技术设备配备情况的具体说明。


  6、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的具体说明。


  7、已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8、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请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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