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文物保护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省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
2、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及论证评估材料。
3、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