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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将追究行政责任
[2008-05-05]

  《甘肃省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近日出台。作为文物大省,甘肃省首次明确提出,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甘肃省规定,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包括文物被盗、火灾、水毁、倒塌或者人为损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缺乏安全措施,致使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遭受重大破坏或者5件以上文物被盗等7项内容。发生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对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将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另外,发生文物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上报,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甘肃省同时规定,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据了解,这一规定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新华网兰州 连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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