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13日上午举行的丽水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上,《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获得通过,并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一共六条,主要表达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古民居的定义;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共十条。主要表述了认定古民居的条件,申报、审核及其公布的流程,古民居保护的政府责任和具体办法。第三章维修与利用,共三条。主要表述了古民居维修与利用的原则与机制。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主要表述了侵占、破坏古民居及其构件、违规建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方法,第五章附则,共二条。对古民居构件进行解读,规定办法执行时间。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野外调查中,丽水市共登记宅邸民居3367处,其中明代以前的78处,清代2495处,民国794处;宗祠1269处,其中清代以前的古宗祠983处,民国以后的286处,古村落26处。保护、利用好这些古民居,对提升丽水人文魅力、推进丽水生态旅游型城市建设等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丽水市政府法制办在5月31日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7月份又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护未被列为文保单位的,但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浙江文物网 周永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