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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出台了古建筑保护与管理实施办法
[2010-02-25]

  日前,龙游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龙游县古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贯彻文物工作方针,结合龙游县实际,采取了“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突出重点,分类保护”的原则,对一级保护建筑,即已公布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其维修方案报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设计预算后,由县财政按核实后的维修资金的30%予以补助,乡(镇)、街道、村及产权人负责落实维修资金的70%;二级保护建筑,即拟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对残损严重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由县文物部门把关,根据先急后缓确定一批维修对象,县财政给予20%的补助资金;三级保护建筑,即除一、二级保护建筑外,由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并要求保护的古建筑,要由县文物部门按在册登记情况分类排队,量力而行,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由县财政给予10%的奖励补助。(浙江文物网 郭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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