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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功追索非法流失到丹麦的中国文物
[2008-04-11]

  本网讯:2006年2月,丹麦警方在哥本哈根市查扣了一批可疑的中国文物和其他国家的古代艺术品,并及时向我驻丹麦使馆通报了有关情况。国家文物局根据丹麦警方提供的照片资料,判断这批中国文物属于出土文物。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文物局通过我驻丹麦使馆与丹方磋商,要求返还这批中国文物。
  2007年8月,中国政府委托代理律师向丹麦地方法院提出将警方查扣的中国文物归还我国的要求。国家文物局随后派出工作小组赴丹麦对警方查扣文物进行现场鉴定评估,确认了这批中国文物共计156件,包括了夏商至元明时期的相当数量的珍贵文物,也有难得一见的古代艺术精品。国家文物局会同公安部迅速查清了这批文物的被盗地点,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和追索法律依据提供给代理律师。
  我国政府坚决保护和积极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的行动得到了丹麦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关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驻丹麦使馆和国内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提供了大量充分有力的证据,并得到当地社会力量的支持。2008年2月28日,丹麦地方法院宣判将这批中国文物归还我国政府,4月4日顺利完成接收手续。
  此次文物追索工作的成功,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依法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的坚强决心和积极努力。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盗窃、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与国际社会在打击文物走私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方面的合作,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积极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摄影  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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