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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并向大会提交14个提案
[2008-03-10]

  3月3日下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会议期间,来自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2195位全国政协委员,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同志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并在会上就建立打击文物刑事犯罪联合工作机制、尽快制定《大运河保护条例》、抓紧制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江南造船厂作为重要工业遗产加强整体保护、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功能区、重视茶马古道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城市建设中重视保护和培育城市文化特色、北京旧城胡同-四合院整体申报世界遗产、实行建设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前期评估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减少馆藏珍贵文物损失、加快中国民族博物馆场馆建设、增加文物博物馆机构正式出版物、设立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文物保护工作者的国家奖励制度、积极稳妥开展“文化遗产之都”活动等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多个方面的问题提交了14个提案。


  关于建立打击文物刑事犯罪联合工作机制的提案


   一个时期以来,在巨额暴利的诱惑下,盗窃、盗掘、走私、非法出售、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日益猖獗,呈现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势态,使一些祖国珍贵文化遗产遭到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影响当地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和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大国和文明古国的形象。各级公安机关在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的配合下,为打击文物刑事犯罪做出了不懈努力,侦破了大批案件,取得了突出成绩,但是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从近年来掌握的情况看,文物刑事犯罪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有组织的文物刑事犯罪占案件绝大多数,其作案手段隐蔽,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最终将大部分文物走私出境。二是使用持枪持械等暴力手段进行文物犯罪。三是文物犯罪呈专业化发展趋势,走私渠道趋于形成。四是国内以经营所谓“艺术品”为主的古玩市场遍布大、中城市,而文物行政部门缺乏法律授权,难以实施监管,给文物刑事犯罪提供了新的渠道。五是文物犯罪人员组成复杂,地域分布广泛。
  根据以上实际情况分析,文物刑事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有预谋、有计划、有指挥,跨地区、智能化、专业化,手段暴力、获利丰厚、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有组织犯罪,务必早防早打,防止其继续发展。但是目前有关部门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打击文物犯罪的联合工作机制,经常形成各自为战的局面,全国打击文物刑事犯罪工作尚未形成合力。
  根据当前打击文物刑事犯罪实际工作需要,建议:一、在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能局内设置打击文物犯罪的专职机构,加强领导,统一指挥、督察文物案件的侦破,联合多警种、多部门,加强协调、协作,加强和国际上有关国家和相关组织的情报交流,梳理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加大追逃工作力度。二、由公安部牵头,组织、联系各地公安、工商、海关、城乡建设和文物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同时研究建立信息网络,各部门及时将情况进行通报,建立打击文物犯罪的联合长效机制。


  关于尽快制定《大运河保护条例》的提案


  大运河是中国历史上用于南粮北运、商旅交通、军资调配、水利灌溉等的生命线。大运河及其沿岸丰富的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古代文化长廊”。
作为文化遗产,大运河有其明显的特殊性。首先,大运河是一项由文化要素和自然要素共同构成的混合遗产。第二,大运河是活态的文化遗产。今天的大运河对沿线所发挥的交通、生态、经济作用依然相当显著。第三,大运河是由点、线、面不同形态共同构成的文化遗产廊道。第四,大运河是由古代遗址、近代史迹和当代遗产共同构成的文化遗产。第五,大运河中的工业遗产、乡土建筑等,集中反映了普通民众的生产和生活。
  当前,大运河的保护状况不容乐观,除有自然原因外,也有人为原因,致使水质不断下降,生态环境恶化,文化遗存损毁,休闲功能衰退。在资源利用上,只注意“黄金水道”货运量的增长,却很少关心大运河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忽视对文化资源的积极利用,没有树立长远战略眼光来推动大运河的保护。
  为加强对大运河的依法保护,满足整体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特殊要求,建议尽快制定《大运河保护条例》。
  《大运河保护条例》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保障大运河资源调查和价值评估工作。第二,保护大运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三,建立科学有效的大运河保护协调管理体制。第四,规范大运河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第五,制定措施防止沿线城市文化特色丧失。第六,鼓励公众和社区参与大运河保护工作。
  两年前,在国务院法制办的艰苦努力下,《长城保护条例》顺利制定实施,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长城保护工作,也为制定文化遗产保护专项法规创造了经验。相信《大运河保护条例》的制定实施,也必将极大地推动和规范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关于抓紧制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提案


  中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的20余年间,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日益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拥有世界文化遗产25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4处,位居世界各国前列。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及其周边环境不断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但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形势也十分严峻:一是一些地方的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少数地方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已经使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三是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层次总体偏低,有的地方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四是保护管理法制不健全,存在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的情况;五是保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为提高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水平,需要进一步端正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主管部门,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着力加强法制建设,努力改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督察,使一些破坏世界文化遗产的行为得到了制止。通过制定公布部门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措施也得到了初步改善。
  两年来的实践表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在发挥功效的同时也明显暴露出了一些缺陷:由于《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涉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受《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的限制,作为部门规章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并没有全面设定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所需要的各项法律制度,已经设定的一些法律制度也缺乏充分有效的保障措施。为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履行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时的承诺,建议抓紧制定行政法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条例应当充分总结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充分吸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立法成果,最大程度地满足《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要求。


  关于江南造船厂作为重要工业遗产加强整体保护的提案


  江南造船厂始建于1865年,其前身是江南机器制造总局,是我国民族工业的发祥地和摇篮。这里创办了我国最早和规模最大的近代民族工业企业;这里出现了近代中国工业文明的第一缕曙光;这里见证了我国民族工业从弱到强的过程;这里架起了我国引进近代西方科技的桥梁;这里诞生了百余项堪称“中国第一”的工业成果;这里培育了我国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代科学家和工程专家;这里凝结了“爱国奉献、求实创新”的江南精神;这里造就了上海作为我国经济中心的地位;这里也树立了中国工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可以说一部江南造船厂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民族工业史和科技史。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140多年间,江南造船厂的工业生产格局总体上保持了很好的延续性。厂区内至今保存有各个时期的代表性建筑。在调查江南造船厂工业遗产的过程中,无论是企业领导,还是普通员工,都对江南造船厂的辉煌历史充满自豪。他们认为保护江南造船厂工业遗产是数万“江南人”的期盼。所有这一切都表明,江南造船厂旧址理应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工业遗产之一列入保护之列。
对于工业遗产的研究,在我国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全社会对工业遗产的关注和保护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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