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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07-12-25]

  文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3项行政许可被修改。

  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上述条款中“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经修改,草案删除了借用馆藏文物需要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并将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批准部门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共分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境进境、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新华网北京 隋笑飞 崔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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