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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公布
[2007-07-27]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全文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报近日将全文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7章51条,分总则、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制定这一条例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或者大型游乐等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日报 黄庆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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