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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研究所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2006-06-29] [点击次数:295]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加强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搞好所党委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促使党内民主生活会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议题,要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做好准备,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民主生活会的日期和议题必须提前一周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安排与会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指导。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内容除按照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专题及要求外,一般就执行党的决议、班子建设、理论学习、廉政建设、思想作风和在创新、科研、管理工作中党员干部作用的发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坚持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围绕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之前,要做好会议准备:主要领导干部应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按民主生活会议题个人准备发言提纲;其他领导干部要协助党委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反馈给有关人员或在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充分体现党内生活的民主性和原则性。主持人和出席人员应根据重点议题认真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他人将会议情况、批评意见转告本人。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要做好记录和考勤工作。对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将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党员的一项基础指标。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的问题,党委会要认真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做到责任到人。党委负责同志应及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以巩固民主生活会成果。
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靠自身解决。需要上级领导和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党委要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会议情况和会议原始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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