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委作用,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党章》为依据,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升全体党员的整体素质,发挥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为研究所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党委充分尊重和支持所长的工作,支持所长在其职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委员根据分工要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的主要工作方法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党委的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和指导党支部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所的工作任务;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发现、培养、推荐党员和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认真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 (四)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科研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尤其是抓好处以上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和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职工、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党委实行会议议事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党委委员可对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会前酝酿。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在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扩大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确定。需要做出决议的党委会议,要有一半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 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坚持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要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七条 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委员就会议议题可以畅所欲言,发表意见,共同议事,平等协商。重大事宜按照决策程序通过党委会决定后,党委委员不允许会下私自承诺和擅自决定,涉及会议保密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按党委分管工作予以贯彻落实。若需要变动,可建议党委复议,不允许个人随意推翻或不执行党委决议。 第八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党办妥善保存,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和修改。如需发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及时整理,报请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阅后印发。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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