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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一、事项名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


二、依据:国务院文件决定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政法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项目名称及目的;拍摄时间及地点;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3、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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