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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文物出境展览许可

一、事项名称:文物出境展览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外事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举办展览的时间、地点、参展文物件数及等级、展览费用情况、人员派出情况;外方合作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2、外方举办展览邀请信及资信证明。


  3、展览协议书草案。


  4、文物出境展品汇总表、展品目录及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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