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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文物出境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许可程序:由我局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云南、福建、浙江、山西、陕西、河北、河南、四川、安徽、辽宁、山东、湖北,共17个)决定是否受理;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具体审核并作出决定;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相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给由我局签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


四、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文物合法来源证明。


  3、文物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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