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政务公开





政务信息:领导讲话 | 通知公告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服务信息:办事指南 | 资料下载 | 资料信息 | 文博链接 | 新闻速递
互动交流:局长信箱 | 网上调查 | 在线访谈 | 留 言 板 司局子站:预算财务 | 考古发掘 | 科技平台 | 执法督查 | 党建工作
首页 > 服务信息 > 办事指南 > 详细信息
   [高级搜索]
25、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一、事项名称:文物商店设立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社会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设立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草案、经营文物的种类。


  2、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4、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版权所有 © 国家文物局   京ICP备05069028号
网站管理:中国文物信息咨 询中心 联系电话:86-10-84636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