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文物商店设立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三、许可程序: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由社会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由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由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四、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设立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草案、经营文物的种类。
2、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4、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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