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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07-10-28]


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文物党字[2003]07号  2003年3月24日)

各直属单位党委(党支部),局机关各党支部:
    1999年5月,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制定了《国家文物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推动了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收到良好的效果。
    最近,局党组按照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验和不足,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制订了《国家文物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文件),结合国家文物局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和部署。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直属机关纪委组织协调,各司(室)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坚持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格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局党组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局党组做好工作。
  第五条  局党组书记对国家文物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司(室)和所联系的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机关各司(室)、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和各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局党组以及局机关各司(室)、直属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和各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方面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各项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3、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党纪政纪和法制观念。
     4、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改革体制机制和健全完善制度入手,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的任用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局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分工落实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5、对所分管的职责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责任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局党组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九条  人事部门在考核领导干部时,要把廉洁自律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列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年终总结工作时,要把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经常听取本单位纪委、纪检监察干部汇报工作,支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积极开展工作,依法依纪查处案件。各单位纪委、纪检监察干部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重要案件要及时向直属机关纪委报告。
第十二条  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每个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宣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改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中发[1998]16号文件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给予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纪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直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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