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物人函[2004]33号 2004年5月18日)
局机关各司(室)、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文物局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业经局党组2004年5月15日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文物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拟任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三条 任前公示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高效,做到对组织负责、对群众负责、对公示对象负责。 第四条 任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民族、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拟任职务(职级)等。 第五条 任前公示的时间在局党组讲座决定拟任人选之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 第六条 任前公示期一般为7天至15天,自局人事劳动司发出公示通知之日计算。 第七条 任前公示范围一般在国家文物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第八条 任前公示由局人事劳动司向公示范围的各单位及部门发布公示通知,并设立公示电话和意见箱。需要向社会公示的,由人事劳动司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国家文物局纪检、人事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九条 对任前公示中未发现问题的拟任人选,按程序予以任职。对任前公示中发现问题的,由纪检、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影响任职,按程序办理任职;如影响任职,不予任职;如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展任前公示工作,对举报人及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和意见,要予以保密。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其职责,对公示工作进行监督。 单位和个人反映或举报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议的,应署真名实姓,以便调查核实。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局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工作。各直属单位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参照本办法实行任前公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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