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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执行公务的规定(暂行)
[2007-10-28]


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执行公务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文物党字[2005]46号  2005年9月19日)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局机关各党支部:
  《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执行公务的规定(暂行)》已经局党组2005年9月16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执行公务的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执行公务时正确履行职责,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洁从政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牢记“两个务必”,尊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切实做到求真务实、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二)因公出差或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行人员和地方陪同人员,不要地方有关负责同志到机场、车站、码头迎送。
     (三)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权限办事,不准违背组织原则擅自发表个人意见。
     (四)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和违反规定的宴请,不准出提规定之外的要求。
     (五)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代金券、信用卡等支付凭证和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支付凭证和礼品馈赠,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六)不准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或收受名人字画等有收藏价值的物品,不准购买文物。
     (七)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活动,不准参与任何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八)不准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向地方有关部门及人员打招呼,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九)不准向地方和有关单位索要、借用通讯、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或亲属的消费费用。
     (十)未经批准不准携带与公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三条  局党组成员及机关各司(室)和直属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同时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期间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四条  局直属机关纪委要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加强与各省(市)文化厅、文物局的联系,定期了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中廉洁从政的情况。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提醒、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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