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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实施细则
[2007-10-2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2年10月15日印发了《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中办发[1992]11号)。现就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贯彻执行这一《办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国家文物局副部级以上人员出国和邀请外国政府现职正部级人员来华事项报国务院审批。
  二、国家文物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副部级以下人员出国事项经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审批,由局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三、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后,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上述人员每一次出国(境),派出单位都要向审批部门写明派出的具体理由。副部级以下人员由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局批准,由局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因公出国的离退休人员,每次出国都要报人事劳动司审批。
     四、其他离退休人员,如对方邀请出国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规定办理手续。
     五、出访外交部认定的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由外事办公室征求驻外使、领馆或代表处的意见。
     六、凡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华,由局审核后报部审批并征得外交部或中联部同意;此部分人员来华商谈的问题属于中央和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的业务范围,还须事先征得有关部委的同意。
上述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局审批。
邀请外国司局级以下人员来访,由局审批。
     七、出国项目和其他事项按《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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